11月26日,“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”登上热搜,受到众多网友关注。此前,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,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,检察机关依据刑法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,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,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,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。
其次,在犯罪主观方面,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,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;而虐待罪的主观方面虽也属故意,但其目的往往不是一次性造成严重伤害,而是出于控制、惩罚、发泄情绪等动机,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,其伤害结果可能是逐渐累积所致。
此次“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”的认定,对于财产分割、法定继承等会产生哪些影响?贺海燕认为,最高检此次明确将具有“共同生活基础事实”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和刑法意义上的“家庭成员”范畴,其法律效力主要限于人身权利保护领域,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预防、干预与刑事追责,并不当然扩展至民法上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或继承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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